有些“养卡人”利用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及“养卡”,还会拉上亲人一起帮忙,以为能神不知鬼不觉,结果却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翚某、廖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
据悉,翚某、廖某(两人系夫妻)分别于2016年底、2020年10月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贵港市港北区某小区利用多台POS机帮他人刷卡套现及“养卡”,赚取手续费差价。廖某因没有工作,翚某便让其“帮忙”一起刷、“养”信用卡。期间,客户会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及信用卡密码交给翚某、廖某,二人收到信用卡后先用自己的资金帮客户还信用卡的欠款,然后再通过POS机将信用卡的钱刷回到自己的银行卡。二人每个月反复操作,从中赚取手续费。截至案发,翚某、廖某共使用POS机帮他人刷卡套现人民币3.2818亿元,从中非法获利20万元。
港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翚某、廖某因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生财之道千万条,遵纪守法最重要。“养卡”行为不可取,同时使用信用卡消费时也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适度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