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准确认定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提供参考借鉴。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就该批指导性案例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为主题,请简要介绍下最高检发布此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作为资源和权力高度密集的领域,较之传统腐败犯罪,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大、涉及范围广、传染性强,不仅极大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还会导致金融监管措施失灵,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影响社会经济安全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在四次、五次全会上进一步指出要“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做好金融反腐和处置金融风险统筹衔接”。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反腐和风险防控的高度重视。202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报告中提出要突出重点领域,深化整治金融、国有企业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再次彰显了党中央不断推动金融反腐向纵深发展的决心。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按照党中央和最高检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积极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取得良好效果。但由于此类犯罪具有专业性强、手段隐蔽等特点,利用金融资本运作和市场交易之名实施犯罪的情形日益增多,实践中对罪与非罪区分、权钱交易本质把握、构成要件理解、公职人员身份认定、涉案事实证据审查等方面存在诸多认识分歧,亟需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我们编发此批指导性案例,旨在为各地检察机关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参考借鉴,以切实增强金融领域反腐的精准性,同时也推动各地紧密围绕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新趋势和新特点,深入研究办案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为更好地打击防范金融领域腐败提供实践样本。
问:请问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与常规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一般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实施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计652人,贪贿类犯罪占比最高,其中,受贿罪411人,贪污罪149人,占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人数的85.89%。与常规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相比较,金融系统腐败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来看,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各大国有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国有金融企业,犯罪主体覆盖金融领域高级领导干部直至一线经办人员等各个层级,其中单位领导犯罪情况较为突出,我们案例中所涉主体也均为单位的中高层领导,这也体现出金融领域各环节权力寻租空间大、监管薄弱的状况。同时,由于国家加大对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改制重组的力度,部分金融机构由国有公司改制成为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投资主体多样、股权结构复杂,内部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招录方式各有不同,给审查认定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是否履行公务职责、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及罪名认定等方面带来困难。
二是金融领域特有的权力和资源成为攫取私利的工具。金融领域拥有稀缺的行政权力和巨额资金配置权,权力和资本勾连纽带的机会更多,犯罪行为涉及权力寻租、内幕交易等多个方面,从职务犯罪涉及的业务范围来看,大到金融业务资质准入、公司重组上市、证券承销投资,小到每笔贷款发放、股票期货交易策略,职务犯罪案件几乎覆盖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角落。如果公职人员思想变质,有关监管措施失灵,这些权力都可能“变现”,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危害极大。
三是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具有专业化特点。金融领域腐败分子很多精通监管规则,熟悉市场操作,犯罪手段从过去的直接以权谋私转化为利用专业知识、通过金融业务程序进行作案,典型的如沈某某、郑某某案件中利用期货交易手段、虚增交易环节实施贪污行为。实践中,借用资本运作等市场行为实施权钱交易的情况也很常见,如以期权、股票发行、资产置换等市场经济手段为掩饰进行利益输送。同时,由于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部分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犯罪行为与正常市场交易行为的区别等存在争议,需从行为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加以审查判断。
四是危害后果更严重。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与国有资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之间存在“涟漪效应”,数十万、百万的利益输送可能造成数十倍乃至更大的国有资产损失,同时金融腐败常常伴生金融违规经营、金融监管“注水”等情况,严重损害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信誉,甚至引发金融风险外溢至实体经济。可以说,金融腐败和金融风险相互交织、相伴而生、互为因果,诱发并加剧系统金融风险。例如,案例中李某擅自挪用本单位巨额银行备付金、采用欺骗手段终止已经发行的理财产品,将单位资产和资源转化为个人谋利的工具,不仅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商业信誉,也给本单位资金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
问: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有哪些指导意义?旨在解决司法办案中的哪些难题与困境?
答:此次发布的4件指导性案例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涉及银行、期货、资产管理等国有金融机构,犯罪事实覆盖金融理财产品承销、金融票证和贷款发放、股权收益权代持、利用非公开信息证券交易等多个领域,均为实践中常见且具有较强代表性、指导性的案件,对依法惩治金融腐败具有示范指引作用。
一是加强对金融腐败犯罪手段的分析研究,穿透“合法外衣”揭示行为本质。如桑某案件中,对于通过股权收益权代持协议等金融投融资方式收受好处,检察机关通过对协议异常性特征的分析,揭示正常投融资交易与利益输送行为的差别,准确认定行受贿双方权钱交易的本质属性。
二是深入研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如宋某某案件中,对不具备出具保函、票据等金融票证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同时,对于既有收受贿赂行为,又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特征厘清应适用的罪名,依法数罪并罚。
三是增强检察机关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为金融领域反腐“赋能”。对于手段隐蔽的犯罪,要透过现象查明犯罪本质,如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系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期货交易中提前“埋单”,继而与国有公司交易,侵吞国有资产,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以及借助专业力量深入挖掘交易行为的违法犯罪本质,利用“数据建模”等手段发现和展示涉案交易方式的异常特征,把握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的核心区别,准确认定罪名和犯罪数额。
四是将追赃挽损贯穿于司法办案始终,依法能动履职。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伴随着大量国有资产损失,检察机关应用好用足法律手段,不让违法犯罪分子从中获利,为国家经济挽回损失。如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检察机关精准判断涉案款项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应当追缴的情形,对于案件中涉及的不构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人员,因犯罪行为获利的,符合追缴违法所得条件的,建议监察机关对其获利部分予以没收、追缴。
问:下一步,检察机关在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强化大局意识,着力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和配合,持续加大办案力度,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惩治和威慑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助力清除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害群之马。既要依法办理好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也要驰而不息地打击各个领域和环节的“金融蛀虫”,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
二是坚持“一案双查”,加大在办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中同步审查洗钱等衍生犯罪问题力度。在提前介入阶段要严格审查对洗钱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加强与监察机关的会商交流和跟踪反馈;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法定追诉条件的洗钱等犯罪,依法提起公诉,筑牢金融风险防控的堤坝。
三是制定指导意见,破解实践难题。近期,我们围绕办案实践,加强总结研究,拟针对办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以及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工作协作配合等问题制定具体意见,进一步厘清实践中的难点和疑点,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和工作责任落实,确保执法、司法标准相统一。
四是加强诉源治理,提升法律监督的力度和准度。探索数字赋能职务犯罪检察,结合办案大数据及时发现、深度剖析金融风险环节和点位,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涉案企业在监管和防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韧劲”。同时,积极探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不断加强法治警示宣传教育,从源头推动金融环境的净化。
五是多措并举打造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检察专业团队,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检察专业人才的培养,通过团队建设、人员交流、岗位锻炼、疑案研讨、同堂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以更优更强的检察履职推动金融反腐工作向纵深发展,有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